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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其中第10条、第14条明确提出:“鼓励科技型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服务。”、“积极争取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高质量建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型企业板块、基金投后培育板块,用好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政策。” 




通知原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政办发〔2023〕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7日

辽宁省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
全生命周期发展若干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有关要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聚焦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融资需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金融环境,制定如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助力实施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聚焦原始创新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点领域,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骨干企业等重点企业,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完善和壮大科技领域上下游产业链,通过创新投入方式、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一系列政策和制度安排,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创业投资等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实现科技创新链条与金融资本链条有机结合,为孵化期到成熟期各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有力融资支持和优质金融服务。力争经过2—3年努力,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易得性稳步提高,成长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不断拓展,成熟期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得到有力保障。

  二、行动举措

  (一)加强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

  1.做好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依托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吸引集聚各类金融资源,建立全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库,提高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效率,满足全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对于孵化期企业,支持对接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地方金融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创设“创业类”首贷产品,给予创业资金支持,推动新设企业实现“从0到1”突破。对于初创期企业,支持对接风险投资基金,提供首贷续贷、投贷联动类金融产品,促进企业实现持续发展。对于成长期企业,支持对接股权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科技担保、科技保险、保理租赁等机构,满足企业扩大生产、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对于成熟期企业,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引领产业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原始创新孵化和科技成果成功转化。

  2.加快发展天使(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具备条件地区推动设立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孵化期科技型企业的民营天使(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增资等方式给予一定政策支持。发挥辽宁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引导创投企业投早、投小、投硬科技。

  3.围绕原始创新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开发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国家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等定制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按照“应担尽担”原则为相关“创业类”金融产品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在落实银担分险机制的前提下,对出现的代偿风险,省级财政给予不高于40%的风险补偿。

  4.支持科创服务平台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支持科创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头部企业(链主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托服务平台、头部企业(链主企业)的信息和资源优势,为科技型企业和项目提供早期、高效、便利的资金融通、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服务。

  5.试点设立城际融资撮合中心。推动以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线上”数据资源与沈阳产业金融会客厅“线下”服务载体为依托,试点设立城际融资撮合中心,发挥沈阳金融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对沈阳都市圈周边城市形成辐射带动作用,为城际间创新创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投融资等信息查询和融资撮合、融资路演等常态化服务。

  (三)推动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

  6.加大首贷续贷支持力度。具备条件地区要持续用好首贷中心贴息等政策,提高科技型企业首贷获得率。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出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类产品,降低科技型企业续贷成本。发挥政策性资金引导作用,扩大“辽科贷”“辽知贷”产品投放规模。

  7.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政策。注重发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和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的作用,做好科技型企业与评估机构、银行机构间对接撮合服务,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模式,支持依托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以专利权等为标的的知识产权收储交易。

  8.推动数字赋能金融创新。加快数据要素集聚,探索建设数据交易所。推动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利用“企业创新积分”等评价模型,为科技型企业进行“信用画像”,与金融机构共同开发“批量化、高效率、免抵押”的数字金融服务模式,联合金融机构打造“金信贷”特色服务专区。汇集金融机构科创类产品,建立金融产品超市,为科技型企业线上融资提供“一站式”服务。

  9.推进投贷联动接力式融资。推动银行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深化合作,探索开展“贷款+外部直投”业务,在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产品,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早期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以投贷联动方式为科技型企业融资。

  (四)提升成长期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10.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争取国家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用好省内各级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在科技型企业不同细分领域组建与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母子基金群。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政策,为扩大境外资金投资科技型企业提供便捷通道。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丰富基金退出渠道。鼓励科技型企业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转让、信息披露等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争取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募集资金,以股权方式、股债混合方式投资科技型企业。

  11.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支持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业费用损失险、产品研发责任险、科技成果转化损失险、科技信贷保障险等产品,为企业在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提供保险保障。争取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12.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加强政银担企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科技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生产设备购置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商业保理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类、供应链订单类保理融资服务。依托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搭建股权投融资板块,撮合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满足科技型企业成长期多样化融资需求。

  (五)支持成熟期科技型企业引领产业升级。

  13.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支持辽宁产业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科技型企业,优化上市补助政策,“随报随审”加快资金拨付。鼓励科技型企业并购重组省内经营困难或面临退市风险的上市企业,推动辽宁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14.开展科技型企业上市分阶段培育。用好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在辽服务基地资源,定期更新上市后备企业库,对入库企业开展分阶段、分梯度培育,引导科技型企业抢抓政策机遇,根据自身发展阶段特点到相适应的资本市场板块上市融资。积极争取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高质量建设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科技型企业板块、基金投后培育板块,用好全国股转系统与区域股权市场的对接政策。

  15.完善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政策。优化省级债券融资支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债融资。具备条件地区可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票据、科技创新债。推动优质融资担保公司多渠道补充资本金、提高信用等级,为科技型企业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服务。

  16.提高头部科技型企业产业支撑力。支持各级引导基金与头部科技型企业联合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开展横向合作和纵向联合,形成“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上下游企业集群”的产业架构,打造一批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科技产业集群。鼓励上市科技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方式,围绕主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联动发展,依托资本市场吸引上下游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新性的产业项目落地,促进以上市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集群发展。鼓励银行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开展技改融资、并购融资、管理层收购融资等业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引领产业集聚升级。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落实。由省金融监管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统筹推进各项行动举措落实落细。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科技创新资源与金融资源的对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组织用好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争取国家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适时开展“补贷保”联动试点。各市政府要加强对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服务企业上市主体责任。鼓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具体工作方案。

  (二)集聚科技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辽设立专业子公司、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创新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在资源配置、创新权限、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省内证券法人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增强服务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沈阳、大连等具备条件地区建设完善基金集聚区,引进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头部基金管理团队落地展业,形成基金集聚“高地”。支持各市设立或引进专业化地方金融组织,为创业项目、科技型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提供有效补充。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支持各市政府发展科技金融,细化整合现有科技金融扶持政策,创新政策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奖补激励、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引导基金、政策性担保等支持资金,优化办公住房、人才引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推送等政策与服务,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辽宁注册投资,有关地区落实落细现有支持政策。建立尽职免责机制,探索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发挥投早、投小的关键作用。引导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健全市场化薪酬分配体系,可根据市场化原则制定员工跟投办法。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推介。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增强政策实施效果。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和案例,广泛宣传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过程中的新进展新成效,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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